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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全国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设立分支机构

分支机构归总公司统一管理;

分支机构负责人原则上是我院会员或团体会员负责人;

分支机构必须每年向总公司缴纳管理费人民币2-5万元;

分支机构必须配合总公司工作,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;

总公司每年年终对分院实行考核,若考核不合格,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,即取消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任职资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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